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陳秀霞
張韵婕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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