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寶云 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