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廖吉松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本件先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按此價額係原告具狀所陳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又原告備位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24萬元,是本件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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