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堯明月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雪娥 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5,200元【計算式:414㎡×6,800元=2,81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