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2號聲請人 李誼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孟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發票日為111年8月6日,臺端111年3月23日陳報狀載提示日為111年8月5日,請確認是否有誤載。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