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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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5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佳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佳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