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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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二0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國民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