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三八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國隆 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七百一十三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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