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郭上皓
       劉偲涵
被   告  丁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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