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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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13號債權人泰春彩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辰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五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
若依貨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下記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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