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甲○○持有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霰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之霰彈壹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霰彈壹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制式口徑12GAUGE霰彈,認具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一四0九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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