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厚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字第一0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國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蔡國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南部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