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請人大同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大同技術學院」係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由「私立大同商業專科學校」改制而來,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聲請將名稱變更登記,此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函及本院嘉院興總字第一九八一○號函二份附卷可稽(均為影本),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私立大同商業專科學│台灣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壹拾叁萬玖仟零捌│AM五九三八六九││││校乙○○│││拾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