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送達代收人壬○○相對人辛○○
甲○○乙○○?
丙○○庚○○戊○○己○○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八萬八千元││├───────────┼──────────┼──────────┤│郵票費用(民國九十二年│一千一百三十四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一千七││九月一日前之送達費用)││百元,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退還聲請人郵││││資五百六十六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元││├───────────┼──────────┼──────────┤│共計│八萬九千五百七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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