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辰○○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相對人甲○○○
卯○○○乙○○○庚○○住寅○○住丑○○住
戊○住癸○○○住丁○○住己○○住巳○○○住壬○○住辛○○住丙○○住子○○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等十五人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十五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九百零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千六百六十元、第一審複丈規費六千元,合計為四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元,依附表應有持分比例核算結果,確定為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附表:
┌─────┬──────┬─────────┐│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辰○○│四分之一│一一八九二元│├─────┼──────┼─────────┤│甲○○○│四分之一│一一八九二元│├─────┼──────┼─────────┤│卯○○○│三六分之一│一三二一元│├─────┼──────┼─────────┤│庚○○│七二分之一│六六一元│├─────┼──────┼─────────┤│乙○○○│七二分之一│六六一元│├─────┼──────┼─────────┤│寅○○│七二分之一│六六一元│├─────┼──────┼─────────┤│丑○○│七二分之一│六六一元│├─────┼──────┼─────────┤│戊○│一二分之一│三九六四元│├─────┼──────┼─────────┤│癸○○○│三六分之一│一三二一元│├─────┼──────┼─────────┤│丁○○│三六分之一│一三二一元│├─────┼──────┼─────────┤│己○○│三六分之一│一三二一元│├─────┼──────┼─────────┤│巳○○○│二四分之一│一九八二元│├─────┼──────┼─────────┤│壬○○│二四分之一│一九八二元│├─────┼──────┼─────────┤│辛○○│一二分之一│三九六四元│├─────┼──────┼─────────┤│丙○○│二四分之一│一九八二元│├─────┼──────┼─────────┤│子○○│二四分之一│一九八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