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債權人 許庭維 上列債權人許庭維因與債務人 盧文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庭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二張支票(票號:GR0000000、GR0000000)合計之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補支票(票號:GR0000000、GR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盧文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