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陳進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進福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陳進福(男、民國00000000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南縣○○市○○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進福(男、民國00000000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南縣○○市○○路○○○巷○○弄○○號)係聲請人之同母異父之胞兄,茲因陳進福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因精神異常走失而失蹤,已向警察局陳報並載明於戶籍登記簿,迄今近八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戶籍謄本二件為證。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同母異父胞弟陳進福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三、今申報期間七個月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則失蹤人陳進福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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