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光淼段光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