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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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光淼 、 段光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