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張秀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8年
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代表號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約定30個月內不得退租,違約者須付
補貼款,嗣被告未依約繳納電話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新臺
幣(下同)54,826元,遠傳電信已於108年12月27日將前開
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惟被告
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54,826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
異議狀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此外未提出任何書證以
資憑佐。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
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回執附卷可稽,
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僅以聲明異議狀泛言對於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並未就
此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事證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
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行動電話服務契約約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信費54,826元,
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20、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