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蘇麗雯蘇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要屬違
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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