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雅玲
黃文萍
黃傑治
黃雅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隆盛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
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就高雄市○○區○○段
1304、1329、132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皆為72分之6)及
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聖廟巷152號房屋之持分為五分之一
,而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40,000元,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則為18,400元,則調解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548,400元(計算式:40,000元×(517+
227+51)平方公尺×6/72×1/5+18,400元=548,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