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陳煥新
被 告 張淵琮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85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14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陸仟捌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傷病於民國99年2月22日由119護送至本院
急診治療,積欠醫療費計新臺幣(下同)6,811元迄未獲清
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救護紀錄表、就醫病歷、查詢帳單、
保證切結書、本票、催繳急診醫療費通知單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