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華南花園別墅竹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詩漣
被 告 林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補正規定於小額
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均有
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向直轄市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