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姚榀渪 (原名 姚麗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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