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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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違反保護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甲○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四九六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甲○、應最少遠離甲○位於彰化縣○○鎮○○里○○○街○○巷○號住居所一百公尺等保護措施,乙○○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收受上開保護令。詎其竟基於違反上
開保護令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許,前往甲○上開住處內,將甲○衣物脫下後,以口咬傷甲○之左胸部,造成甲○受有左乳三乘一公分之擦傷(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詳如後述),而對甲○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及直接騷擾行為。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即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承續上開概括犯意,以借錢為由再至甲○之前揭住處,並與甲○發生言語爭執而對之直接騷擾,連續違反法院所為前述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四九六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之送達證書、驗傷診斷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按被告乙○○為被害人之夫,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違反法院通常保護令關於禁止對被害人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直接騷擾行為,並應至少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一定距離之裁定,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各次行為雖同時違反法院裁定之數款禁止義務,因上開規定保護目的均在於使被害人身體、精神免於遭受侵害,被告所侵害之法益應為相同,僅應將其違犯情形逐一列舉,而無再論以想像競合犯或予數罪併罰之可言,併此敘明。又被告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犯行,時間緊接,方法近似,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既已收受家庭保護令於先,理應對於自己行為知所收斂,竟置法院所為上揭裁定於不顧,率然騷擾被害人而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侵害,破壞家庭成員間應有之互信尊重,所為顯不足取;惟被告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並對所犯深表悔悟,態度堪稱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具有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許,前往告訴人甲○位於彰化縣○○鎮○○里○○○街○○巷○號住處內,以口咬傷告訴人之左胸部,造成告訴人受有左乳三乘一公分之擦傷,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傷害罪行,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經記明筆錄在卷,依照首開說明,原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違反保護令罪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到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違反法院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如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