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江木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及其所有權人即被告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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