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江木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及其所有權人即被告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