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121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碧
上訴人即被告 賴金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