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東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東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審
易字第22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於106年3月4日入監執行,107年6月6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107年8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論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
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
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
物,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
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26號
被告謝東憲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東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
字第2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並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07年8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2月25日2時18
分許,在臺中市○○區○○里○○00號臺中市新社區大林國
民小學(下稱大林國小)教職員宿舍整修工地內,徒手竊取
該工地負責人 魏振國 所管領之鐵條30支、鋁門窗4組(價值
約新臺幣200元,均已發還),旋經 劉春財 發現報警,經警
到場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東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魏振國、劉春財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
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
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檢察官盧美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振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