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張石全   住○○市○○區居○里0鄰○○路○段000巷0弄00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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