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佩珍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俊達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勞保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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