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6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1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耀中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許耀中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白觀音 蓮花企業社

           設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8

            樓               

債 務 人  吳正雄   住嘉義縣○○鄉○○0號

債 務 人  莊珮玫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吳正雄、莊珮玫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等均設籍於嘉義縣水上鄉,有債務人等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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