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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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15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