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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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97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弘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源弘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進行清算程序,如已進行清算程序,請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請陳報全體董事之姓名、住居所,並具狀更正相對人源弘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