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彌鼎律師
林仕訪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林仕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容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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