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0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420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