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1號上訴人佑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大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埔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
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上訴聲明聲請假執行之宣告因上訴駁回亦乏宣告之依據,並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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