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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