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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