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甲○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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