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七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
三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