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武小河
訴訟代理人  虞斌君
被   告 泰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杰
       黃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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