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附表一:
一、聲請人之配偶丙○○近2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二、陳報聲請人與土地銀行成立協商之日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依法定程序填載並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報相關文件(如存摺封面、機車行照等)。
四、補正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聲請狀中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顯示資料不盡相符,請參酌更正)。
五、債務人清冊:原聲請狀未提出(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債務人)。
六、就每月各項必要支出,請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尚有姐妹,應共同扶養其母乙○○,請補正乙○○由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又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共同扶養子女,請補正聲請人需獨力扶養配偶丙○○及女兒丁○○之證明文件。
附表二: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狀記載因每月收入僅33,000元,每月需償還37,420元,故不能履行,但此狀況於95年3月間協商成立當時即為聲請人所知悉,為何仍成立協商,之後是否另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請提出證明)
二、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三、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使用中。
四、聲請狀載明目前有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但未據載明法院名稱及案號,請補正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五、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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