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99號、96年度偵字第242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稱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違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再經桃園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兩罪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於95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街馬偕醫院臺東分院旁之飲食店內飲用酒類,已達反應較慢、感覺減低並影響駕駛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後,於同日晚間9時許,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WU─8486號自小客車,由同縣臺東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與新生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酒後無法安全駕駛,竟貿然超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來車道,適有 黃麗卿 騎乘PSS─592號機車沿同路由北向南亦行至該交叉路口,甲○○因酒醉仍貿然向前直行,致不慎撞及黃麗卿之重機車,黃麗卿因此受有頭部挫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背部扭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黃麗卿撤回告訴,本院另為判決)。嗣經警於同年月29日凌晨1時許循線查獲,並對甲○○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濃度測定值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臺東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取締酒醉駕車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觀察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署立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證。而依前開觀察紀錄表之記載,被告經查獲後有多話之情形,並因酒後注意力不集中而撞傷被害人,顯已達無法正常駕駛之狀態。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於95年9月28日,惟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4日施行,修正前條文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其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最高為9萬元,然修正後條文則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有關罰金刑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較有利於被告,衡諸首揭條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並發生交通事故,對行車安全已生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犯罪係發生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要件,乃宣告減其刑期之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