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洪慧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443元,及其中67,582元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