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8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品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9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