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葉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附民被告 王建專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 律師附民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吳佩雯律師
王茲繐 蔡明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