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該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經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拘提均無所獲,有該署執行卷宗一份可查,足認其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應予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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