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129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被 告 中欣藥局即 沈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