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裕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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