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陳春足
被 告 妮可 寵物工作室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妮可寵物工作室即 林忠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商號之營業登記資料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及戶籍址等相關資料,逾期不補
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相對人未記載當事人即商號負責人之身
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無從特定被告身分,請於文到五日內
補政相對人商號營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最新戶籍資料,逾期
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